孙丽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9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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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9789号案件名称
孙丽华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丽华;赵顺生;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9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负责人:安北,副行长。被执行人赵顺生,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孙丽华,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小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诉被执行人赵顺生、孙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再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78235.1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14执8789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刘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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