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龚廷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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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80号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龚廷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龚廷勇;陈海梅;龚廷彦;杨小花;李平;郭占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80号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廷勇,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陈海梅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龚廷彦,男,1965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杨小花,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平,男,1957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郭占兰,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廷勇、陈海梅、龚廷彦、杨小花、李平、郭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彧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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