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方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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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0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某、方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方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租赁费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7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20、执行费4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某名下有牌号为A***2的启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将该车辆的车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作限额冻结,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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