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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杨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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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18号
  •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杨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杨正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上梅东路64号。负责人:廖汉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清,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在,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行普惠团队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正喜,男,200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杨正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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