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8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869号
  • 案件名称

    王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869号被执行人:王俊,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王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7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9000元。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期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俊名下位于抚顺市××光明××楼××单元501房屋,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房屋暂不宜处置,除已被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俊限制其高消费。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