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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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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誉轩;李莹琪;高誉轩;李莹琪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莹琪,1989年11月12日出生,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跃,系李莹琪之父。申请执行人:高誉轩,1987年4月20日出生,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高妙荣,系高誉轩之父。被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33。    法定代表人:成怀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李莹琪、高誉轩与被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具条领取执行案款3264311元,其中高誉轩领取1224117元、李莹琪领取2040194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7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由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号楼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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