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8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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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819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艳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艳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819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艳平,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关于徐艳平犯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徐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徐艳平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徐艳平履行本院(2021)鄂900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徐艳平的存款672.1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M×××××号启辰牌汽车,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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