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化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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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68号案件名称
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化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化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法定代表人杜清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特别授权),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310229370。被执行人怀化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熙园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58291Y。法定代表人俞瑞尧,董事长。在执行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以(2019)湘12民再8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在执行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湘民抗60民事裁定,本案(2019湘12民再87号案件)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瞿剑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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