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等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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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2196号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等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银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王某;梁某1;梁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1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王某,男,49岁左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梁某1,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梁某2,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亚宇书记员 杨馥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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