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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等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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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219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等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银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王某;梁某1;梁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1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王某,男,49岁左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梁某1,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梁某2,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梁某1、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亚宇书记员    杨馥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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