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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贵、朱松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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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87号
  • 案件名称

    刘大贵、朱松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大贵;朱松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87号申请执行人:刘大贵。被执行人朱松柏。申请执行人刘大贵与被执行人朱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松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松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松柏支付案款3041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朱松柏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松柏银行存款30411元(其中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伍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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