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叶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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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822号案件名称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叶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叶茂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48032965W。 法定代表人:潘宏强。 委托代理人:郭璐杰,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叶茂,男,1981年04月29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叶茂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4民初234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俞骅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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