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旗、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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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767号案件名称
赵红旗、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红旗;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旗,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总经理。赵红旗与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赵红旗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红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渑池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文彬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相应利息,尚余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何江波审判员李奇峰人民陪审员程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胡祁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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