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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芬、陈雷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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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593号
  • 案件名称

    陈清芬、陈雷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清芬;陈雷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593号原告:陈清芬,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陈雷,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芬诉被告陈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芬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清芬负担。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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