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芬、陈雷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593号案件名称
陈清芬、陈雷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清芬;陈雷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593号原告:陈清芬,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陈雷,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芬诉被告陈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芬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清芬负担。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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