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马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421执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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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1129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马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21执1129号赵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1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案件标的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8366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将该款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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