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旭、邵立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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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623号案件名称
聂旭、邵立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聂旭;邵立美;王伟;张文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聂旭,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邵立美,女,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文锦,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兴城市、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旭、邵立美与被执行人王伟。张文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聂旭、邵立美与王伟、张文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张文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聂旭、邵立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宏伟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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