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等王忠宝、张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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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等王忠宝、张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王忠宝;张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忠宝,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冬,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创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王忠宝、张冬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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