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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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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8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陈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艳,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湘02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平、陈艳共同所有的位于茶陵县城关镇腊园街(县农机二厂院内)房屋,本院依法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于2021年9月20日进行了一次司法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于2021年10月8日挂网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陈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48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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