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476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47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谢志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4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莞太大道5号讯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5513708B。法定代表人:瞿华香。被执行人:谢志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志伟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特26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志伟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1126.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本案执行费14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身份地址及经营场所,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三)、1、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志伟位于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9034.15元;2、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志伟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并扣划账户内的存款816.01元;3、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志伟位于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并扣划账户内存款704.84元,上述款项合计20555元,扣除执行费209元,余款20346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失信措施。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14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文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