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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飞科、刘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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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095号
  • 案件名称

    谌飞科、刘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谌飞科;刘建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095号 原告:刘建敏,男,汉族,1949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谌飞科,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建敏与被告谌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征收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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