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飞科、刘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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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095号案件名称
谌飞科、刘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谌飞科;刘建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095号 原告:刘建敏,男,汉族,1949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谌飞科,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建敏与被告谌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征收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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