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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富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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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37号
  • 案件名称

    杨东富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东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37号罪犯杨东富,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山西省潞城市,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6)晋0481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处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7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4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了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东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98.4%。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积226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东富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东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东富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郝文林代书记员  郝明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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