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富才、赖世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9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974号案件名称
黄富才、赖世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富才;赖世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黄富才,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世业,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富才与被执行人赖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富才因被执行人赖世业未履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志伟投保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予以限制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经对被执行人赖世业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赖世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富才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赖世业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赖世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其限制出境。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富才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杨明钦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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