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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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3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关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X日作出(2019)湘0407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并于X日立案执行。X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但其均未履行法定义务。于X日、X日、X日三次通过X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X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X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的X进行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X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许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到X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追缴罚金X元,尚有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况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志审判员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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