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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2019)陕0122行审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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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122行审1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2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龙翔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查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美,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罚字[2021]第3号人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8000元及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 处罚决定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7日下发的责令改正指令书进行改正。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8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诉×,亦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5日作出的蓝劳社监罚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杨 香 利 人民陪审员 张 恩 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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