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10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1031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1031号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创新创业园A2栋40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国,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湖塘桥村港陈路。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董事长。被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湖塘桥村。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系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邦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湘蓉人民陪审员 廖银瑞人民陪审员 黄甬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牛志会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保514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梁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