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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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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恢101号
  • 案件名称

    郑某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恢101号被执行人:郑某,男,生于1967年2月。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郑某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郑某应缴纳罚金50000元,郑某退还寇某1160000元。因郑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03月16日,05月12日,09月0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芝麻灰路岩石14捆,芝麻灰规格板(4公分)40捆,芝麻灰规格板(5公分)16捆,已拍卖。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少量存款,且已被我院在首执案件已冻结。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线索。三、2020年12月16日,到河南省信阳监狱询问调查被执行人的郑某财产等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受害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受害人表示不需要律师调查令。四、2021年09月0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郑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09月0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2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97950元,尚余111205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除上述账户内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某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责令退赔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艺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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