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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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694号案件名称
刘春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春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694号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春喜,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春喜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春喜应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刘春喜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刘春喜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俊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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