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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旺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台山市金百合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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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辖终19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旺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台山市金百合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嘉旺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台山市金百合食品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旺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坑尾村工业区景盛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169J。法定代表人:赵子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金百合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上头村委会上源新村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WBXHU7A。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嘉旺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金百合食品厂(以下简称金百合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1)粤0781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台山法院认为,金百合食品厂以其向嘉旺公司供应月饼,嘉旺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嘉旺公司支付货款本息,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嘉旺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购销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嘉旺公司以双方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金百合食品厂“将产品装盒后配送至被告深圳仓库”为由,主张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嘉旺公司深圳仓库所在地。台山法院认为,双方购销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用量,首批2450盒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产品装盒后配送至甲方深圳仓库”,也载明“甲方到乙方仓库自提,费用由甲方负责”,交货地点并未明确,可由乙方送至甲方深圳仓库,也可由甲方到乙方仓库自提。退一步说,即使约定了交货地点,如未明确载明是合同履行地,也不能当然被视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于案涉合同履行地作出书面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嘉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百合食品厂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金百合食品厂所在地“台山市汶村镇上头村委会上源新村600号”为合同履行地。台山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嘉旺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嘉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嘉旺公司上诉称,撤销台山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台山法院以案涉《购销合同书》第二条第一点约定认定案涉交货地点未明确,合同履行地不明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应为嘉旺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仓库,不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交货地点均为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金百合食品厂在二审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争议标的的种类确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金百合食品厂以嘉旺公司拖欠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嘉旺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应为金百合食品厂,故金百合食品厂一方所在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金百合食品厂住所地位于台山市,属台山法院辖区,故台山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金百合食品厂在本案纠纷发生后,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台山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金百合食品厂选择向台山法院起诉,台山法院据此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嘉旺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台山法院驳回嘉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司梦阳书 记 员 赵苑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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