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嫣然、黄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3民初2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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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民初2878号案件名称
李嫣然、黄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嫣然;黄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3民初2878号原告:李嫣然,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平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莹,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平果市。原告李嫣然诉被告黄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李嫣然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嫣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嫣然负担。审判员 马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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