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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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少华;蔡永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1732号之一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少华,男。被告:蔡永宏,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少华、蔡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荣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郗月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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