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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东方明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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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异258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东方明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东方明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异25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方明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325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明江·艾合买提,新疆布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龙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郑龙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王立相,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方明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泽公司)、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蓉公司)、第三人郑龙建、第三人王立相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郑龙建、王立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新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付金额至今未能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新蓉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郑龙建、王立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新蓉公司未提供意见。        第三人郑龙建未提供意见。        第三人王立相未提供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新0104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新0104执2667号执行裁定书,经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        另查明,2003年5月6日,第三人郑龙建、王立相及案外人陈献忠出资成立新蓉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实缴资本2,680万元,第三人郑龙建认缴出资1,880万元,第三人王立相认缴出资800万元,案外人陈献忠认缴出资1,320万元。2014年5月26日,新蓉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第三人郑龙建认缴出资2,960万元,第三人王立相认缴出资1,040万元。被执行人新蓉公司工商档案中2021年4月年度报告显示第三人郑龙建认缴出资额2,960万元、实缴出资额1,880万元;第三人王立相认缴出资额1,040万元、实缴出资额8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第三人郑龙建认缴出资额2,960万元,第三人王立相认缴出资额1,040万元。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郑龙建实缴出资额1,880万元;王立相实缴出资额800万元,郑龙建未缴纳出资额为1,080万元,王立相未缴纳出资额为1,080元。东方明泽公司在申请执行后,(2017)新0104执266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经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新蓉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工商档案中未显示郑龙建、王立相已实缴全部认缴出资额,且东方明泽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小于第三人郑龙建、王立相未缴足出资的数额。申请执行人东方明泽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郑龙建、王立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郑龙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郑龙建在未缴足出资额1,080万元的范围对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王立相为本案被执行人;        四、第三人王立相在未缴足出资额1,080万元的范围对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静人民陪审员    李丽人民陪审员    马京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以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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