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杜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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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42号案件名称
汪某、杜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某;杜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42号原告:汪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杜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汪某与被告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被告正在服刑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卡毛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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