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世山、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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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565号案件名称
龚世山、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龚世山;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565号申请人:龚世山,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法定代表人:郭京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龚世山与被执行人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世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龚世山运输费157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永兴润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15919元。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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