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一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9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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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9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一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一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928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一平,(曾用名:朱一萍),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常德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常德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孙银军代理书记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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