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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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3号案件名称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华;马秋良;张经卓;余斐旖;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3号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庆,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亚大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被申请人: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娥。被申请人:张国华,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马秋良,女,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张经卓,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余斐旖,女,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西路。法定代表人:张霞佩。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华、马秋良、张经卓、余斐旖、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9306430.9元的资产。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经阁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华、马秋良、张经卓、余斐旖、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643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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