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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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292号案件名称
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292号原告: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枫津大街66号A3幢T01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91078284A。法定代表人:姚启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引娣(特别授权),女,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HUE510。法定代表人:赵俊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明(特别授权),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一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苏州智汇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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