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刚与白世伟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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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168号案件名称
黄小刚与白世伟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小刚;白世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168号 原告:黄小刚,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白世伟,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小刚与被告白世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小刚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刚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刚负担。 审 判 员 姚雪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徐 海 书 记 员 刘飞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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