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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吴后友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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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618号
  • 案件名称

    王中华、吴后友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中华;吴后友;冉小福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华,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吴后友,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冉小福,男,1970年4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与被执行人吴后友、冉小福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13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后友、冉小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中华投资款本金10000000元及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合计868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后友、冉小福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与被执行人吴后友、冉小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吴后友在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中华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息2分),在2023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中华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息2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合计86800元、申请执行费7748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与被执行人吴后友、冉小福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华玉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咏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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