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杰、成都格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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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674号案件名称
谢杰、成都格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杰;成都格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杰,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格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188号(宏诚二手车市场)11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卢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杰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格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杰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金霞审 判 员 付冬琦审 判 员 陈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霞书 记 员 邓丽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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