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山与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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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640号案件名称
赵连山与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连山;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40号 原告:赵连山,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麒麟,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街3栋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79932K。法定代表人:杨飞。原告赵连山与被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连山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山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洁书 记 员 廖 妤-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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