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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山与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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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640号
  • 案件名称

    赵连山与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连山;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40号 原告:赵连山,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麒麟,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街3栋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79932K。法定代表人:杨飞。原告赵连山与被告达夫流体控制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连山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山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洁书 记 员  廖  妤-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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