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祥、姚燕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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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388号案件名称
姚祥、姚燕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姚祥;姚燕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姚祥,男,199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112184611,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蒋姚村七组175号。被执行人:姚燕飞,男,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祥与被执行人姚燕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 伟书 记 员 张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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