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281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28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姜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2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木瓜坪乡康家湾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大居村人,农民。本院执行的姜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李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姜某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