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正明、宋正明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宋正明、刘春艳和解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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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正明、宋正明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宋正明、刘春艳和解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正明;宋正明;刘春艳;刘春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恢77号 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宋某某,男。刘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未自觉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刘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3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 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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