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徐孝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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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863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徐孝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徐孝元;王美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86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锋,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孝元,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美荣,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徐孝元、王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家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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