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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兴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忠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004民初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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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619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兴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忠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兴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忠华、于明贵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21)辽1004民初619号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辽阳兴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忠华、于明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审判团队。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姜延庆,合议成员高树良、李成玉组成。书记员由王冰担任。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举证通知书一份审 判 长  姜延庆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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