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涛、彬州市农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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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36号案件名称
杨文涛、彬州市农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文涛;彬州市农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36号 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彬州市龙高田建国农资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彬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郭咏梅书 记 员 巩 洋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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