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某某、杨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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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147号案件名称
别某某、杨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别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147号原告:别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别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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