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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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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4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朱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彭某,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甲,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系王某甲之妻),女,生于1986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1981年5月7日,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系王某乙妻子),女,生于1981年5月7日,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王某甲、李某某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69646.55元、利息13331.67元(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到2020年7月25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王某乙、朱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980元,申请执行费2645元,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94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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