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伟皇、赖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2086号案件名称
黎伟皇、赖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黎伟皇;赖红艳;李江锋;黄利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原告:黎伟皇,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赖红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江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利群,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黎伟皇、赖红艳与被告李江锋、黄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皇、赖红艳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黎伟皇、赖红艳负担。审判员 叶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原告:黎伟皇,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赖红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江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利群,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黎伟皇、赖红艳与被告李江锋、黄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皇、赖红艳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黎伟皇、赖红艳负担。审判员叶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杨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张香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577号 下一篇 王晶、吴桂龙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