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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伟皇、赖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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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2086号
  • 案件名称

    黎伟皇、赖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黎伟皇;赖红艳;李江锋;黄利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原告:黎伟皇,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赖红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江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利群,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黎伟皇、赖红艳与被告李江锋、黄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皇、赖红艳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黎伟皇、赖红艳负担。审判员  叶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2086号原告:黎伟皇,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赖红艳,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江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利群,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黎伟皇、赖红艳与被告李江锋、黄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皇、赖红艳撤回对被告李江锋、黄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黎伟皇、赖红艳负担。审判员叶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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