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志德、刘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8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893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德、刘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德;刘丽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893号原告:张志德,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丽,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张志德与被告刘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双方生育的非婚生长女张某1,非婚生长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3000元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志德与被告刘丽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和被告认识不久后便恋爱同居,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1,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原告争吵,并于2015年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多年来没有尽到一个当母亲和妻子的职责,所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双方生育的非婚生女张某1,非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3000元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刘丽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1,××××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原被告从2015年分居至今,所生二个小孩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并由如下证据在卷佐证:出生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针对原告的起诉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观点,视为被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张志德与被告刘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同居后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因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育有二个子女,在双方无意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应明确孩子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负担的问题。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庭审查明,两个孩子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在盘州市新民镇就读,考虑到孩子固定的生活环境,擅自改变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加之目前未发现原告有任何对小孩抚养不利的情形,结合小孩的生活,本院认为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的相关规定,不带小孩的一方应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因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相应工资收入,同时庭审中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志德与被告刘丽生育的孩子张某1、张某2由原告张志德抚养,被告刘丽自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至该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张志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文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娟娟书 记 员 丁文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