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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朋东、李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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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55号
  • 案件名称

    蔡朋东、李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蔡朋东;李啸;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蔡朋东,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李啸,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韩村。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清县韩村镇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023308163332U。法定代表人:刘晓雪,该合作社经理。蔡朋东与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朋东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4月8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无车辆登记。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冀102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朋东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永清县明世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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